临清一男子盗窃天然气被拘留罚款!
来源: | 作者:综合办公室 | 发布时间: 2024-01-05 | 53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,已经走进千家万户。然而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动歪心思,不顾他人安危,通过私接管道、私改计量仪表等行为盗窃天然气,这种破坏燃气设施进行盗窃天然气的行为,极易引发各类燃气安全事故,严重危及公共安全。

2023年12月22日,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巡检时发现八岔路镇某村村民采用私自更换、反装天然气计量表的方式盗窃天然气,工作人员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。经临清市公安局八岔路派出所调查,该村民对盗窃天然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,公安机关对该村民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。



在此提醒广大用气用户,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,任何涉“气”违法行为都会对城市安全供气造成影响,危害社会公共安全。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,需要大家共同守护,千万不要心存侥幸,只有遵纪守法,才能共同维护安全、健康的生活环境。临清新能燃气呼吁广大燃气用户合法用气,并积极检举盗窃天然气的行为(24小时举报热线:2323114,举报一旦核实,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),让我们一起携手营造良好用气环境。

相关法律法规: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;
(二)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;
(三)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;
(四)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;
(五)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的;
(六)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;
(七)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人员的;
(八)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、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。盗用燃气的,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破坏电力、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: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